劳动领域中的民智共治 — 中文


雅克·鲁肖法文文章的译文

私营部门 — 自由、平等、真理

须与民智共治宪法相区分

民智共治宪法规定社会的政治和制度组织:人民的代表、行业公会的代表、地域、两院、行政权以及对各机构的监督。

有关私营企业、雇员、管理者、企业家和投资者的规则必须单独处理。

这些规则构成私营部门的经济与社会法典,当劳动、经济或技术的发展有此需要时,可以加以调整。

私营企业的自由

私营企业保持自由。

企业家和投资者必须能够创建、发展、资助、转让和经营他们的企业。

国家的职责并不是对私营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但经济自由不能允许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对另一个人或群体进行滥用性的剥削。

因此,法律必须同时保护:

  • 雇员免受剥削;
  • 企业家免受不合理的约束;
  • 投资者免受其资本被没收或被滥用;
  • 以及企业本身免受权力滥用,无论其来源如何。

对雇员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应被当作单纯的经济资源来对待。

法律尤其保障体面的劳动条件、与资历和责任相符的报酬、工作安全、休息、培训以及职业平等。

在资历、职务、责任和工作相当的情况下,女性和男性必须享有相同的报酬规则。

企业的经济组织

为私营企业提出的原则是30–30–30–10原则,其经济基数有待精确界定:

  • 30% 用于全部报酬,从总经理层直至全体员工,按照职务、资历和责任分配;
  • 30% 用于投资、现代化、研究、培训和发展;
  • 30% 归股东和投资者,作为对所投入资本和所承担风险的回报;
  • 10% 用于财务储备,以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就业岗位。

企业委员会

企业委员会属于私营部门的组织,不应与民智共治的宪政机构相混淆。

在企业中工作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参加法律规定的企业委员会,或由其自行选择的、所信任的一位同事代表自己。

其运作借鉴各地域所采用的直接代表原则,同时根据企业的特殊情况加以调整。

可调整的法律

宪法确立基本原则,不应随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修改。

相反,规范私营部门的法律必须能够不断发展。

因此,当出现新的剥削、经济集中、支配或失衡形式时,两院可以对立法进行调整。

国家的主管机构在其被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监督这些法律的执行。

目标是维持一种持久的平衡:

  • 保护劳动者;
  • 保护创业者;
  • 保护投资者;
  • 防止任何个人或群体滥用性地剥削他人。

经济自由是存在的,但它绝不能变成奴役他人的自由。

自由 — 平等 — 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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