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智共治——两院的权力与行政机构
1. 领土:权力的根本基础
民智共治首先建立在 领土之上。领土是代表、组织以及向上反映民众需求的基本单位。
每个领土设有其委员会,按照平衡这一基本原则组成:
50%为人民代表,50%为行业公会与服务代表,后者代表领土的经济活动、职业活动和各种积极力量。
这一组织方式绝不能颠倒: 权力始于领土,并向上传递至国家机构。
因此,每个领土向两个国家议院选派其代表:
- 人民院,直接代表公民和各领土;
- 行业公会与服务院,代表社会所需的职业活动、经济活动和服务。
由于代表按照民智共治所规定的每年轮换原则进行更替,两院不断由基层更新。因此,它们并不构成一个永久性的政治阶层。
2. 两院:国家权力的中心
两院汇集了法国所有领土的代表。
两院共同构成 国家决策中心。
两院制定共同规则,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决定国家任务并监督其执行。
原则很简单:
各领土向上反映需求;两院加以比较、组织并作出决定;行政机构执行其决定。
必须始终存在双向的流动。
领土 → 两院 → 行政机构 → 领土
同时也包括:
领土 → 行政机构 → 两院
因此,当一项国家决定在实施中遇到困难时,相关信息必须能够立即向上传递。此时,行政机构向两院说明所发现的困难,并可向其提出调整建议。
但行政机构不能单独决定新的根本方针: 决定权属于两院。
3. 行政机构的选拔
行政机构并非来自一个永久性的政治阶层。
有能力承担国家行政领导工作的团队,公开介绍其组织、能力、方法以及完成国家既定任务的能力。
选拔分 两个阶段进行。
在第一阶段,全体法国公民参加全国投票。这次投票选出 得票领先的四个团队。
在第二阶段,两院审查这四个团队,并从中选出一个承担行政机构职责的团队。
因此,人民直接参与初步遴选,而来自所有领土的代表则作出最终选择。
然而,当选团队并不因此获得独立于两院的权力。
它获得的是 一项执行任务。
4. 行政机构的职能
行政机构是 两院的行政与执行之手。
其根本职能是将两院的决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它领导执行这些决定所需的国家行政部门,协调重大的共同任务,并将国家方针传达给负责实施的机构。
它还必须确保反向的流动:收集来自各领土的困难、成果、需求和建议,并将其提交给两院。
因此,行政机构拥有一种源自其执行经验的提议能力。
但是 提议并不等于决定。
当它认为某项规则需要修改、某个组织运转不良或某项开支没有必要时,它应告知两院,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可提出解决方案。由两院作出决定。
随后由行政机构执行该决定。
5. 责任与撤销
行政机构始终对两院负责。
它并不拥有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障、使其能够长期对抗两院的权力。
如果它不再正确履行其任务,偏离两院的决定,变得低效,或被发现有严重过失, 两院可依照宪法规定的规则终止其职务。
所遵循的原则必须是持续负责:
一项职务只有在得到正确履行时才会存在。
同样的逻辑也应适用于行政机构领导下的主要负责人。
6. 领土与大区:两种不同的职能
大区不应成为高于领土的政治层级。
领土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持自主,并构成民智共治的基础。
大区主要是 组织、协调和监督某些重大国家任务的中继机构,在需要超出单个领土范围的组织时发挥作用。
教育就是一个例子。
两院确定共同的大方向:基础知识、国家目标、培训要求,以及保障公民之间普遍平等的原则。
行政机构组织其实施。
大区可以负责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协调与监督。
但各领土保留向上反映其实际情况、困难和需求的能力。
因此,这一体系从不只是自上而下地运作。
它始终 双向运作。
7. 国防与重大国家职能
某些任务自然需要统一的全国性组织。
国防和武装力量就是主要的例子。
它们由两院确定方针并加以监督,其具体执行则交由行政机构和相关专业机构负责。
当全国整体利益要求统一运作时,其他重大共同职能也可以采用类似的组织方式。
然而,宪法必须明确区分哪些事务真正属于国家层面,哪些事务必须由各领土负责。
8. 刻意精简的国家行政
民智共治必须避免职能相互重叠的行政部门、机构、委员会和办事处不断增多。
任何行政机构都必须对应一项可识别且必要的任务。
当某个机构已无法证明其用处,当其职能可由现有机构完成,或当其构成行政重复时,必须能够将其撤销。
行政是 为民众服务的工具,而不是一个旨在维持自身存续的组织。
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将能够使大部分行政事务、检查和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
目标有两个: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大幅减少公民和企业不必要的手续。
9. 财政、税收与再分配
在两院的领导下,行政机构还负责组织国家资源的征收。
征收水平必须限于集体决定的各项任务运作所必需的程度。
随后,收入必须按照透明的规则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保障:
公共服务的运作、国家任务、各领土所需的资源,以及国家各部分之间不可或缺的团结互助。
两院确定规则并监督其执行。
行政机构依照这些决定进行征收、管理和再分配。
信息系统和人工智能应能实现对资金流动的持续监督并降低行政成本, 而不增加企业和公民所承受的约束。
10. 民智共治行政机构的总原则
最后,整个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链条:
人民与行业公会
↓
各领土
↓
人民院 + 行业公会与服务院
↓
决定与方针
↓
行政机构
↓
行政与全国层面的实施
↓
大区与领土依其职权
↓
成果、需求与困难
↓
向上反馈至行政机构与两院
因此,核心原则是:
领土构成权力的基础。由领土产生的两院决定共同方针。行政机构在人民参与下选拔、再由两院选定,负责管理并执行两院的决定。它持续向两院汇报,并可根据执行经验向两院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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