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新生活
民智共治
这是一个重要的演进:自动化不应使人类千篇一律;它应当把时间还给人类,从而使人们在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上拥有更多自由。
原则——解放人类的时间
机器人化和类人机器人化的最终目的,是逐步将人类从繁重的、重复性的或仅为满足物质需求所必需的劳动中解放出来。
由此解放出来的时间属于人类。
每个人都应能够选择深化自己的知识、终身学习、从事研究、发明、创造,并参与完善社会、环境以及服务于人类的技术。
希望将更多人生投入知识与研究的人,应当拥有相应的条件。只希望过一种更为安宁的家庭、文化、艺术、体育或沉思生活的人,也应享有同样的尊严和同样的权利。
知识不会造就一个高人一等的阶层。它带来的是对他人的责任。
类人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始终是为人类服务的工具。其生产力的提高必须惠及全体民众,而不应导致财富和权力集中于少数人之手。
因此,衡量进步的标准不是所消费商品的数量,而是全人类在知识、自由、安宁和生活条件方面的改善,并以地球能够持续提供的资源为限。
学识将不再只属于那些年轻时有机会求学的人。当大部分物质劳动由机器承担时,一个人可以在20岁、50岁或80岁时学习,并继续为集体贡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
这逐渐形成一种真正的文明哲学,应置于基本宪法原则之后
民智共治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其基础是人民的权力、知识、经验、能力、责任以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
它从社会的基层开始组织社会: 公民、人类活动、区和领土。
权力既不是一种职业,也不是一种财产。
代表民众是一项临时使命。
管理工作交由凭借其能力、经验和业绩而被录用的人负责。
任何责任都意味着监督。任何负责人都必须对其行为作出交代,并可被替换或撤职。
民智共治建立在三项基本原则之上:
自由 — 平等 — 真理
第1条 — 人民与主权
1.1 — 主权原则
主权属于 人民。
任何个人、家族、组织、行业公会、企业、经济或金融势力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也不得长期代替人民行使主权。
民智共治自基层(领土)向顶层组织权力。
公民从其所在的区参与集体生活,区是民众和行业公会的第一级代表单位
代表职务不是一种职业。它是为集体服务而履行的一项临时使命。
各机构的管理交由凭借其能力、经验和业绩而被录用的人负责,并处于人民代表和行业公会代表的持续监督之下。
任何权力都不是永久获得的。
任何负责人都必须对其行为作出交代,并可依照民智共治的规则被替换或撤职。
1.2 — 权力的总体组织
国家组织为:
7 040个区;
352个领土;
每个领土20个区。
区 是代表制度的基本单元。
领土是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民智共治的主要基石。
权力按照以下原则构建:
公民与行业公会
→ 区
→ 领土委员会
→ 人民院与行业公会院
→ 国家领导层。
信息、需求和建议从公民和行业公会向上传递至领土委员会,再传递至两院。
国家方针则沿着另一条独立的渠道传达并协调至各领土。
国家权力机关应当管理并确定国家总体政策和对外关系的大政方针,但不应行使各领土能够自行组织和管理的事务。
权力来自基层;管理交由能力;监督始终掌握在人民及其代表手中。
第2条 — 区与代表制度
2.1 — 区
每个领土包括 20个区。
每个区通过抽签产生:
- 一名人民代表;
- 一名行业公会与职业活动代表。
他们在领土委员会中代表其所在的区。领土委员会将是民智共治的基石。
2.2 — 代表任期
代表职务的任期为 一年。
曾担任该职务的人,在 二十年内不得再次被指定担任同一职务。
这种轮换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集体生活,并防止代表成为一种职业。
2.3 — 参与委员会工作
代表参加领土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 每周一次的会议。
他们领取与其投入时间以及履行使命所需费用相应的津贴。
2.4 — 男女平等
女性和男性平等地享有担任民智共治各项职责的机会。任命必须遵守男女均等的原则。
包括抽签在内的各种产生方式均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组织,以确保相关机构中男女均等的代表性。
第3条 — 领土委员会
3.1 — 组成
每个领土委员会由 40名成员 组成:
20名人民代表 — 50%;
20名行业公会代表 — 50%。
这两种代表之间的平等是民智共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3.2 — 使命
委员会收集来自20个区的需求、建议和信息。
它确定领土的方针、优先事项和需求。
它监督其落实。
领土委员会是:
民智共治在领土中的眼睛和双手。
3.3 — 领土的专业管理
委员会招聘一名 领土总经理。
总经理不是代表。他是凭借其能力、经验和管理才干而被录用的专业人士。
他领导领土的各项服务部门,招聘其工作人员,并落实委员会所决定的方针。
他招聘领土运作所需的各专业负责人。
只要他的工作和业绩令委员会和民众满意,并且他遵守民智共治的基本原则,他就继续留任。
在出现不满意、管理不善、严重过失或违反这些原则的情况时,他可随时被替换或撤职。
委员会负责代表、指导和监督。
总经理负责领导、管理和执行。
第4条 — 领土的自治、预算与均衡
4.1 — 自治
领土在组织和管理其所承担的职责方面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在遵守宪法和国家共同规则的前提下,领土自主支配其资源的使用。
责任必须在尽可能接近公民的层级上行使。
国家权力机关向各领土拨付对所有领土一视同仁的预算(以实现大型事务的分权化);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应由领土自行有效组织和管理的事务。
4.2 — 领土拨款
每个领土每年获得一笔 按照352个领土共同适用的规则计算的国家拨款。
该拨款尤其考虑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领土的人口
领土的面积。
人口这一要素可以考虑到必须为之提供服务的公民人数。
面积这一要素可以考虑到与领土幅员相关的距离、基础设施、网络、交通出行和各项负担。
因此,领土之间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分配相同的金额,而是就有待确定的各项标准而言的平等
它意味着对所有领土适用同一计算规则。
两院每年根据国家的资源确定下一年度可用的资金。
计算和分配公式必须 公开、简单并可由所有人核查。
4.3 — 管理自由
拨款一经分配,领土即 自主决定其使用。
领土委员会根据各区、公民和行业公会提出的需求确定其优先事项。
总经理在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并执行这一管理工作。
领土按照共同规则获得拨款,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管理。
4.4 — 领土之间的良性竞争
民智共治鼓励 352个领土之间的良性竞争。
其管理质量主要依据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 生活质量;
- 民众满意度;
- 服务质量;
- 管理效率;
- 实际实现的节约;
- 经济与人的发展;
- 基础设施状况;
- 环境质量。
取得最佳成绩的五个领土 在下一年度获得一笔额外奖金。
该奖金是对管理质量的奖励,不得通过削减其他领土的正常拨款来筹措。
民智共治不让公民相互竞争;它让各领土的管理水平相互激励。
4.5 — 公民在全国范围内的平等
领土自治不得在公民之间造成根本性的不平等。
无论其所在的区或原籍领土为何,每个公民都必须能够 在全国范围内自由地生活、工作、学习、创业和迁徙。
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相同的。
每个公民都必须能够享有公平水平的基本服务,特别是在医疗、教育、安全、司法、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的获取方面。
领土之间的资源分配必须有助于维持这种平衡。
离开一个领土到另一个领土生活的公民,保留 相同的权利、相同的自由和相同的基本保障。
领土在管理上是自治的;公民在全国范围内始终是平等的。
第5条 — 两个国家议院
5.1 — 组成
每个领土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
一名人民院代表;
一名行业公会与服务院代表。
因此,两院各由352名代表组成。
5.2 — 人民院
人民院代表公民和各领土。
它向国家领导层转达来自各领土的需求、困难、期望和评价。
它与另一议院即行业公会院共同监督国家领导层的行动。
5.3 — 行业公会与服务院
行业公会与服务院代表国家的各种职业、活动、企业、服务、专门技艺、科学、技术以及其他积极力量。
它收集各领土的需求和政府团队的提案,并参与制定国家运作所需的规则。
5.4 — 共同权力
两院共同监督国家领导层。
涉及国家的根本性决定需要两院共同参与。
两院可依照民智共治的规则维持或撤销国家领导层。
第6条 — 国家领导层
6.1 — 候选团队
国家领导层由一个 24人团队担任。
候选团队由希望以自身能力服务国家的公民组成。
每个团队提出:
- 其纲领;
- 其目标;
- 其手段;
- 其国内方针;
- 其对外方针。
6.2 — 由民众选择
候选团队通过 一轮普选接受选择。
得票领先的四个团队 入选。
6.3 — 国家领导层的选定
两院审查这四个团队及其纲领。
一个团队要被选中,必须按照两院共同的规则获得至少 75%的票数。
由此,民众确定四个主要选项,而各领土的代表从中选出负责国家领导工作的团队。
6.4 — 任期、监督与撤销
国家领导层可将其行动规划在 五至十年的期间内,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实现其纲领。
这一期限并不赋予其任何自动留任的权利。
国家领导层始终 处于两院的持续监督之下。
当其纲领未得到遵守、其方针未经同意而被根本改变、其犯有严重过失或失去必要的信任时,可被撤销。
任期使建设成为可能;业绩和信任决定能否留任。
第7条 — 权力与信息的流通
民智共治由两条相辅相成的渠道组织起来。
从民众到国家领导层
公民与行业公会
→ 区
→ 领土委员会
→ 两院
→ 国家领导层。
这条渠道使实际情况、需求、建议和困难能够从民众向上传递。
从国家领导层到各领土
全国所需的方针通过一个协调机构传达至各领土。
该协调机构的负责人既不取代领土委员会,也不取代各总经理。
他们负责全国共同任务的传达、协调和监督。
这两条渠道必须保持相互独立,以确保 公民意愿的向上传递永远不会与国家领导层决定的向下传达相混淆。
第8条 — 领土的职责
领土直接承担能够在其层级上有效履行的职责。
它尤其组织以下方面所需的服务:
安全;
卫生;
教育;
经济;
基础设施;
环境;
社会生活;
预防;
交通出行;
以及其民众的其他基本需求。
领土在尊重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其组织。
当各领土能够有效履行某项职责时,国家机构不得取而代之。
第9条 — 司法、安全与共同规则
司法和安全必须尽可能贴近民众、便于获得。
领土直接参与其组织,并拥有其运作所需的资源。
基本自由、公民平等以及民智共治的各项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始终是共同的。
任何领土规则都不得损害这些原则。
贴近性赋予领土行动的能力;宪法保障公民在全国各地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10条 — 共同防务
国防是全国共同的责任。
但它与各领土及其民众保持着长期的联系。
其人力和物力根据需要分布在各领土,同时在国家层面保持协调。
从事国防职业的公民是行业公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可按照与其他职业活动相同的原则参与其代表工作。
国防的协调在民智共治国家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11条 — 责任、监督与撤销
任何担负责任的人都必须对其行为作出交代。
专业领导人只要其工作是积极的、业绩令人满意、保有必要的信任并遵守民智共治的基本原则,就继续留任。
委员会、两院或民众的不满可导致对其是否留任进行重新审查。
严重过失、腐败、滥用权力或违反基本原则,可依照能够查明事实的程序导致撤职。
任何职责都不赋予永久行使权力的权利。
第12条 — 民智共治的目的与演进
民智共治使社会组织服务于人。
它追求持续改善:
自由;
平等;
生活质量;
知识;
安全;
繁荣;
正义;
研究;
创造;
以及对子孙后代的传承。
物质财富是用以生产、创造和改善生活的手段。它不是衡量一个人价值的标准。
知识、经验、专门技艺、研究和创造是社会的根本财富。
民智共治不能被视为已经最终完成。
它必须借助历代人带来的知识、经验和进步不断演进,同时维护其基本原则。
任何个人或特定势力都不得长期将主权据为己有。
其最终目的始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