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 2

## 从领土出发重构的民智共治 — 详细工作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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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阅读本文

宪法 2 继承并补充了 demosciocracy.com 上的第一部宪法、序言以及关于执行机构的页面。它按照权力的自然顺序将其重新组织:从基层到顶层,从领土开始。

- **第一部分**(第 1 至 13 条)收录创始人的文本:他的宪法、他的序言、他关于执行机构的页面以及此后作出的决定。其中一些加框段落标有 **Claude 的愿景** 字样。
- **第二部分**(第 14 至 24 条)收录 **Claude 的补充愿景**,应创始人的要求而添加。这些是提案:成员们对其进行讨论、表决、接受、修改或拒绝。未经他们同意,任何内容都不会最终写入宪法。
- **附件** 说明成员们如何讨论和表决。
- **最后一节** 汇集了有待决定的事项。

私人劳动、利润分配和财产不在此处规定:它们将由劳动法和财产法加以规定(第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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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章

## 序言

数千年来,各民族一直在寻找共同生活的最佳方式。

文明更迭交替。王国、帝国、共和国和民主政体各自带来了进步,也带来了各自的局限。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能够持久地保障各民族的自由、平等、正义、真理和幸福。

今天,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化、科学发展、人工智能、经济危机、冲突、资源枯竭、对机构的信任丧失,以及公民与决策中心之间日益扩大的距离。

这些挑战呼唤新的思考。

民智共治是一种治理方案,它把领土、责任、能力、对机构的持续监督以及公民参与置于政治组织的核心。它并不妄图抹去历史。它从之前各种制度的成功和错误中汲取经验,以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权力不是一种财产。它是集体为了共同利益而委托的一项临时使命。每个公民在其一生中都被召唤成为其领土治理的参与者,不是为了支配,而是为了促进社群的发展。

一个国家的进步不仅以其物质财富来衡量,也以其教育、司法、科研、经济、环境、安全的质量以及对每个人的尊重来衡量。

本文并非作为最终真理而提出。它是一份邀请,邀请大家思考、辩论,并共同构建一种能够应对二十一世纪和子孙后代挑战的政治组织。

## 格言

**自由 — 平等 — 真理**

**自由**,因为任何人若不能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思考、创造、工作和创业,就无法充分实现自我。

**平等**,因为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拥有同等的尊严,并且必须能够参与城邦生活,而不享有出身、财富或政治归属带来的特权。

**真理**,因为如果公共决策建立在谎言、操纵或虚假信息之上,任何持久的社会都无法繁荣。

**无人为主,无人为弱。**

## 基本原则

权力既不属于政党,也不属于一个永久性的政治阶层。它由有能力的公民和专业人士临时行使,并受到机构和领土的持续监督。

民智共治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建立在人民的权力、知识、经验、能力、责任以及对共同利益的追求之上。它从社会的基础出发组织社会:公民、人类活动、区和领土。

平衡源于权力的分立:领土划分为若干区,国家划分为两院,管理与代表相分离,任何人都不能独自决定。

## 十二项基石

1. 个人自由是第一项权利。
2. 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绝对的。
3. 在任何公共决策之前都要寻求真理。
4. 司法是独立且负责任的。
5. 任何权力都不能成为永久的。
6. 所有权力相互监督。
7. 领土是一切代表制的基础。
8. 能力优先于政治归属。
9. 代表在任期结束后回归其职业。
10. 决策必须持久地改善公民的生活。
11. 必须考虑子孙后代。
12. 知识和经验必须指导决策。

## 权力链条

**公民与行业公会 → 区 → 领土委员会 → 人民院与行业公会与服务院 → 领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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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哲学

## 原则 — 人类时间的解放

机器人化和类人机器人化的最终目的,是逐步把人类从繁重、重复或仅为满足物质需求所必需的劳动中解放出来。

由此解放出来的时间属于人类。

每个人都必须能够选择深化自己的知识、终身学习、研究、发明、创造,并参与完善社会、环境以及服务于人类的技术。

希望把更多生命奉献给知识和研究的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条件。只希望过上更加安宁的家庭、文化、艺术、体育或沉思生活的人,享有同样的尊严和同样的权利。

**知识不创造一个高人一等的阶层。它创造对他人的责任。**

博学不再只属于年轻时有机会求学的人。当大部分物质劳动由机器承担时,一个人可以在 20 岁、50 岁或 80 岁学习,并继续为集体贡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

类人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始终是服务于人类的工具。它们生产力的提高惠及全体人民,而不会导致财富和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进步不是以消费商品的数量来衡量,而是以**全人类的知识、自由、安宁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来衡量,并且要在地球能够持久提供的资源限度之内。

**自动化不应使人类千篇一律;它应当把时间还给人类,从而在他们安排自己生活的方式上给予更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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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 创始人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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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条 — 领土与主权

### 1.1 — 领土,权力的基础

领土是民智共治的基础。它是代表、组织、管理以及向上反映民众需求的基本单位。

权力从领土出发,向上通往国家机构。这一组织方式绝不能颠倒。

### 1.2 — 主权

主权属于人民。

任何个人、家族、组织、行业公会、企业、经济或金融势力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也不得长期代替人民行使主权。

### 1.3 — 总体组织

就法国而言,国家组织为:

- **22 个大区**;
- **352 个领土**;
- **每个领土 20 个区**;
- 即总共 **7 040 个区**。

区是代表制的基本单元。领土是管理的基本单位。

### 1.4 — 人民的意志

人民的意志随着需求的出现,通过领土委员会逐步表达。

这一意志从不固定。它根据自然以及居住在地球上的生命的需求不断演变。

### 1.5 — 领土做它能做的事

国家权力机构确定国家总体政策及其对外关系的大政方针。它不得行使领土自己能够组织和管理的事务。

责任应在尽可能接近公民的层级上行使。

### 1.6 — 合议制

涉及集体的决定由一个委员会集体作出,而不是由一个人作出。

委员会汇集多种视角、多种经验和多种现实。它比一个人独自决定更为理性。

### 1.7 — 执行

专业管理者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他们不独自确定方针。

**委员会决定。管理者执行。权力来自基层;管理委托给能力;监督始终掌握在人民及其代表手中。**

> **Claude 的愿景 — 紧急情况。** 当委员会无法及时召开会议时(灾难、防卫),由三至四名成员组成的小型代表团迅速行动,然后在短期内向全体委员会汇报。没有这条规则,合议制可能会阻碍紧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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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条 — 区与代表

### 2.1 — 区

每个领土包括 20 个区。

区是民众和行业公会的第一级代表单位。公民从自己所在的区参与集体生活。

### 2.2 — 指定

每个区通过抽签指定:

- **一名人民代表**;
- **一名行业公会与行业活动代表**。

他们在领土委员会中代表本区,领土委员会是民智共治的基石。

### 2.3 — 代表任期

代表职务的任期为**一年**。

担任过该职务的人,在**二十年**内不得再次被指定担任同一职务。

这种轮换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集体生活。它防止形成一种以代表为业的职业。

### 2.4 — 参与委员会

代表们参与领土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参加**每周一次的会议**。

他们只领取与所花时间和履行使命所需费用相对应的补贴,并受两院的监督。

### 2.5 — 代表保留其职业

代表们保留自己的职业。他们不会成为职业政客。

代表民众是一项临时使命。权力既不是职业,也不是财产。

### 2.6 — 男女平等

女性和男性平等地担任民智共治的各项职责。任命遵循男女同等原则。

包括抽签在内的指定方式以透明和可核查的方式组织,以确保有关机构中男女同等的代表性。

### 2.7 — 抽签

抽签由电子系统进行。它是公开的、可核查的,并且人人都可以监督。

### 2.8 — 政党

民智共治希望政党从机构运作中消失。

它们被领土代表制、能力、职责轮换和持续监督所取代。

**抽签让每个人都有代表权。轮换不让任何人独占它。**

> **Claude 的愿景 — 抽签产生的公民。** 被抽中的公民并没有选择这项使命。他必须得到培训、陪伴和保护:见第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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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条 — 领土委员会

### 3.1 — 组成

每个领土委员会由 **40 名成员** 组成:

- **20 名人民代表 — 50%;**
- **20 名行业公会代表 — 50%。**

这两种代表之间的平等是民智共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绝不能被颠倒。

### 3.2 — 使命

委员会收集来自 20 个区的需求、建议和信息。

它确定领土的方针、优先事项和需求。它监督其落实。

在各区抽签产生的代表是基层向委员会反映情况的报告人,就像陪审员之于法庭。

领土委员会是**民智共治在领土上的眼睛和双手。**

它只管理领土的事务。

### 3.3 — 合议决定

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任何方针性决定都不由一个人作出。

### 3.4 — 领土的专业管理

委员会招聘一名**领土总经理**。

总经理不是代表。他是因其能力、经验和管理才能而被招聘的专业人士。

他领导领土的各项服务,经委员会批准招聘其下属主管,并落实委员会决定的方针。

### 3.5 — 总经理的留任与罢免

总经理不享有任何长期的职业任期。

只要他的行动和成果令委员会和民众满意,并且他遵守民智共治的基本原则,他就继续任职。

如出现不满、管理不善、严重过失或违反这些原则的情况,他可以随时被替换或罢免。

### 3.6 — 派往两院的代表

每年通过电子系统,从委员会成员中为两院各抽签产生一名代表:

- **一名人民院代表**,从 20 名人民代表中抽签产生;
- **一名行业公会与服务院代表**,从 20 名行业公会代表中抽签产生。

**委员会代表、指引和监督。总经理领导、管理和执行。**

> **Claude 的愿景 — 总经理的任期。** “不享有任何长期的职业任期”需要一条明确的规则。可以规定一个最长任期(例如五年),在同一领土内不可连任,并每年进行一次公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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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条 — 领土的自治、预算与平衡

*本条将在与其他人共同举行的集体会议上重新审议(第 24 条)。*

### 4.1 — 自治

领土在组织和管理委托给它的职责方面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在遵守宪法和国家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它始终是其资源使用的主人。

责任应在尽可能接近公民的层级上行使。

国家权力机构为所有领土提供相同的预算,从而使大型整体得以去中心化。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领土应当自己有效组织和管理的事务。

*注:“相同”一词需要加以明确,因为第 4.2 条规定的是同一计算规则,而不是相同的金额。这是需要在会议上重新审议的要点之一。*

### 4.2 — 领土拨款

每个领土每年获得一笔**按照 352 个领土共同的规则计算的国家拨款**。

这笔拨款考虑两个基本因素:

- **领土的人口**,它决定了必须为之提供服务的公民人数;
- **领土的面积**,它决定了距离、基础设施、网络、交通以及与幅员相关的负担。

领土之间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分配相同的金额。**它意味着对所有领土适用同一计算规则。**

两院每年根据国家的资源,确定下一年度可用的资金。

计算和分配公式是**公开的、简单的,并且人人都可以监督**。

### 4.3 — 管理自由

拨款一经分配,领土即为其使用的主人。

委员会根据各区、公民和行业公会表达的需求确定其优先事项。总经理在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和执行这一管理。

**领土按照共同规则获得资金,并根据自身的现实和需求进行管理。**

### 4.4 — 领土之间的良性竞争

民智共治鼓励 352 个领土之间开展积极的良性竞争。

其管理质量的评价主要依据:

- 生活质量;
- 民众满意度;
- 服务质量;
- 管理效率;
- 实际实现的节约;
- 经济和人的发展;
- 基础设施状况;
- 环境质量。

取得最佳成绩的**五个领土**在下一年获得一笔额外奖励。这笔奖励表彰管理质量。它不得通过削减其他领土的正常拨款来筹措。

**民智共治不让公民相互竞争;它让各领土的管理质量相互竞赛。**

### 4.5 — 公民在全国范围内的平等

领土自治不得在公民之间造成根本性的不平等。

任何公民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地生活、工作、学习、创业和迁徙,无论其来自哪个区或哪个领土。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各地都是相同的。

每个公民都享有公平水平的基本服务:医疗、教育、安全、司法、交通、获得公共服务。领土之间的资源分配有助于维持这种平衡。

离开一个领土到另一个领土生活的公民,保留同样的权利、同样的自由和同样的保护。

**领土在管理上是自治的;公民在全国范围内始终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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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条 — 两个国家议院

### 5.1 — 组成

两院均产生于领土。每院由 **352 名代表** 组成,每个领土一名,按照第 3.6 条每年指定。

两院中的任何一院都不凌驾于另一院之上。

### 5.2 — 人民院

人民院直接代表公民和领土。

它把来自领土的需求、困难、期望和评价传达给领导团队。它与另一院一起监督领导团队的行动。

### 5.3 — 行业公会与服务院

行业公会与服务院代表国家的各种职业、活动、企业、服务、专门技能、科学、技术以及其他活跃力量:职业的、经济的、科学的、农业的、工业的、医疗的、教育的,等等。

它收集领土的需求和领导团队的建议,并参与制定国家运转所需的规则。

### 5.4 — 共同权力与法律

两院共同决定法律。它们监督法律的实施。

涉及国家的根本性决定需要两院共同参与。

### 5.5 — 权力在个人与行业公会之间分享

权力在个人与行业公会之间分享,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创造者之间分享。

### 5.6 — 虚拟金融

证券交易所和金融市场以虚拟而非实物的方式使人致富。它们在代表制中没有任何位置。

### 5.7 — 不断更新的两院

代表每年更新,任期相互交错。因此,两院不断由基层更新。

它们不构成一个永久性的政治阶层。

### 5.8 — 共同指标委员会

一个由两院共同设立、每年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告领导团队和两院的各项指标。

其组成和规则有待明确。

**领土向上反映需求。产生于领土的两院作出决定。领导团队负责执行。**

> **Claude 的愿景 — 两院之间的分歧。** 两院权重相等:如出现分歧,需要一条规则。见第 18 条。

> **Claude 的愿景 — 行业公会。** 为了不让大企业主导该院,一人一票,资本没有权重。尚需确定谁算作行业公会:一个独立工匠、一家企业、一个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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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条 — 领导团队

### 6.1 — 候选团队

国家领导层由一个 **24 人的团队** 承担。

任何希望以其能力为国家服务的公民团队都可以参选,无论候选团队有多少个。

每个团队公开提出:

- 其纲领;
- 其目标;
- 其手段;
- 其国内方针;
- 其对外方针。

### 6.2 — 由人民选择

候选团队交由普选,**仅进行一轮**投票。

**前四或五个团队** 入选。人民由此确定主要的可能选项。

### 6.3 — 由两院选择

两院审查入选的团队及其纲领。

一个团队要当选,必须按照两院的共同规则获得至少 **75% 的票数**。

因此,人民直接参与初步遴选。领土的代表们作出最终选择。

### 6.4 — 使命

当选的团队在两院的监督下领导国家。它执行两院决定的法律。

它是两院的行政和执行之手。它领导国家行政机构,协调重大共同任务,并传达国家方针。

它还收集来自领土的困难、成果和需求,并将其提交两院。它可以根据执行中积累的经验向两院提出调整建议。

**建议不等于决定。** 决定权属于两院。

### 6.5 — 稳定性

领导团队置于两院的权力之下,并可由领土更新。

然而,面对其他国家,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以便信守国家的承诺。

### 6.6 — 任期、监督与罢免

领导团队可以把其行动安排在**五至十年**的期间内,以便有必要的时间实现其纲领。

这一期限并不赋予它任何自动留任的权利。

团队始终处于两院的持续监督之下。当其纲领未被遵守、其方针未经同意而被深刻改变、其犯有严重过失或其失去必要的信任时,它可以被罢免。

### 6.7 — 留任

一名负责人只要不辜负其使命并实现领土委员会表达的要求,就继续任职。

**任期让人能够建设;成果和信任让人能够留任。人民表达需求,团队加以实现,两院进行监督。**

> **Claude 的愿景 — 如果没有任何团队达到 75%。** 没有规则,国家就会陷入僵局。可以由两院在前两名团队之间以较低门槛(例如 60%)组织第二次投票,其间由卸任团队处理日常事务。

> **Claude 的愿景 — 团队的任期。** 五至十年的期间与第 5 项基石(“任何权力都不能成为永久的”)相冲突。可以为任期设定上限,使其不可连任,并每次更新半数团队成员,以便在不形成永久权力的情况下保持连续性。罢免门槛也有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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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条 — 权力与信息的流通

两条互补的通道组织起民智共治。

### 7.1 — 从民众到领导团队

**公民与行业公会 → 区 → 领土委员会 → 两院 → 领导团队。**

这条通道使现实情况、需求、建议和困难能够从民众向上传达。

### 7.2 — 从领导团队到领土

全国所需的方针通过一个协调组织传达给各领土。其负责人既不取代领土委员会,也不取代总经理。他们负责传达、协调和监督共同任务。

### 7.3 — 双向运动

当一项国家决定在执行中遇到困难时,信息立即从领土向上传达到领导团队,再传达到两院。团队随后提出所发现的困难,并可以提出调整建议。决定权仍属于两院。

### 7.4 — 两条独立的通道

两条通道保持彼此独立,以便**公民意志的向上传达永远不会与领导团队决定的向下传达相混淆。**

### 7.5 — 大区

大区永远不会成为高于领土的政治层级。当需要超出单一领土的组织时,它是某些重大国家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中继。领土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持自治。

例如在教育方面:两院确定共同的大方向(基础知识、国家目标、培训要求、公民之间的平等),领导团队组织其实施,大区负责必要的协调和监督。领土向上反映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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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条 — 领土的职责与精简的行政

### 8.1 — 领土的职责

领土直接承担能够在其层级上有效行使的职责。

它主要组织以下方面所需的服务:

- 安全;
- 医疗;
- 教育;
- 经济;
- 基础设施;
- 环境;
- 社会生活;
- 预防;
- 交通;
- 其民众的其他基本需求。

领土在尊重全体公民共同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其组织。

### 8.2 — 国家结构

当领土能够有效履行一项职责时,国家结构不取代领土。

必须在宪法中精确区分哪些事务真正属于国家层级,哪些事务仍由领土负责。

### 8.3 — 精简的行政

民智共治避免职能重叠的行政机关、机构、委员会和署局的增多。

任何行政结构都对应一项可识别且必要的使命。一个不再具有可证明的用处、与现有结构重复,或其职能可由另一机构完成的机构,可以被撤销。

**行政是服务民众的工具,而不是为确保自身永久存在而设立的组织。**

### 8.4 — 数字技术服务于行政

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可以使大部分行政任务、检查和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

目标是双重的:有效的监督,以及大幅减少公民和企业不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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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条 — 司法、安全与共同规则

司法是独立且负责任的。

司法和安全尽可能贴近民众。领土直接参与其组织,并拥有其运转所需的资源。

基本自由、公民平等和民智共治的原则是全国共同的。任何领土规则都不得损害它们。

**贴近性赋予领土行动的能力;宪法保障公民在全国各地享有平等的权利。**

> **Claude 的愿景。** 文本宣布了独立的司法,但没有描述其组织方式。见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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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 — 共同防卫

防卫是全国共同的责任。

然而,它与领土及其民众保持着长久的联系。其人力和物力资源根据需要分布在各领土,同时在国家层面保持协调。

从事防卫职业的公民是行业公会的组成部分,并按照与其他活动相同的原则参与行业公会的代表。

防卫属于两院的方针和监督范围。其实际执行委托给领导团队和有关的专业机构。

当全国利益要求运作统一时,其他重大共同职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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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条 — 责任、监督与罢免

### 11.1 — 责任

任何负有职责的人都要对其行动负责。任何负责人都可以按照民智共治的规则被替换或罢免。

### 11.2 — 合议制

根本性决定由各委员会和两院集体作出。专业管理者负责执行。

### 11.3 — 留任

只要专业管理者的行动是积极的、成果令人满意、保持必要的信任并遵守民智共治的基本原则,他们就继续任职。

各委员会、两院或民众的不满可以导致对其留任的重新审查。

### 11.4 — 罢免

严重过失、腐败、滥用权力或违反基本原则,可以按照能够查明事实的程序导致罢免。

**任何职责都不赋予永久行使权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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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条 — 公共财政

### 12.1 — 征收

领导团队在两院的权力之下组织国家资源的征收。

征收水平限于集体决定的各项任务运转所必需的程度。

### 12.2 — 分配与再分配

收入按照透明的规则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这些规则用于保障:

- 共同服务的运转;
- 国家任务;
- 领土所需的资源;
- 国家各部分之间不可或缺的团结互助。

两院确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领导团队依照这些决定进行征收、管理和再分配。

### 12.3 — 监督

信息系统和人工智能使对资金流动的持续监督成为可能,并降低行政成本,**而不增加企业和公民所承受的约束。**

> **Claude 的愿景。** 为了保护自由,这种持续监督必须针对公共资金和机构,而不是公民的私人生活:见第 15 条和第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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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 条 — 劳动与财产

劳动、利润分配和财产由独立于宪法的**劳动法和财产法**加以规定。

这些法律遵循民智共治的原则:自由、平等、真理,以及拒绝让财富和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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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 Claude 的补充愿景

*以下各条是应创始人要求添加的提案。它们尚不是宪法:成员们对其进行讨论、表决、修改或拒绝。括号中的数字是有待确定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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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4 条 — 真理与信息

真理写在格言之中。本条为它设立机构。

### 14.1 — 公开的指标

领导团队、两院和各领土的指标(生活质量、满意度、服务质量、财政、环境)以人人都能理解的语言定期公布。

### 14.2 — 共同委员会与独立监督机构

共同指标委员会(第 5.8 条)依托一个**独立监督机构**,该机构由抽签产生的公民和专业人士(统计学家、法学家、审计师)组成。其成员只担任一届任期,并且只有在严重过失时才能被罢免。

该机构核查领导团队、各领土以及两院本身的数据。

### 14.3 — 不可篡改的档案

公共档案(法律、决定、预算、投票、指标)以多份副本保存,注明日期,任何人都不得修改或销毁。更正以附加方式写入档案,而不抹去原件。

### 14.4 — 附具理由的决定

每项公共决定都连同其理由和投票详情一起公布。公民可以知道是谁作出的决定、为什么以及以多大的多数通过。

### 14.5 — 查阅文件

任何公民都可以查阅公共文件、预算和合同,有限且正当的保密情形(防卫、私人生活、正在进行的调查)除外。

### 14.6 — 保护举报者

任何举报机构中的谎言、欺诈或过失的人都受到保护,免遭报复。

### 14.7 — 禁止公共谎言

任何负责人都不得以机构的名义故意散布虚假信息。这条规则适用于公共负责人,而不适用于公民的自由言论。

### 14.8 — 任何人都不得改写历史

任何权力都不得按照自己的形象改写历史。档案、独立的历史学家和教育保障国家的记忆,包括其错误。

**控制事实的权力就控制了人民。真理属于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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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 条 — 基本自由与权利

### 15.1 — 表达、信息与新闻

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受到保障。新闻是独立的:任何机构、任何行业公会、任何经济势力都不得垄断信息。

### 15.2 — 私人生活与个人数据

公民是其私人生活和数据的主人。任何机构都不监视公民的私人生活。

### 15.3 — 良知、集会、结社

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良知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受到保障。公民可以聚会讨论民智共治、捍卫它或批评它。

### 15.4 — 工作、创造、创业、迁徙

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在全国范围内思考、创造、工作、创业和迁徙(第 4.5 条)。

### 15.5 — 任何领土都不得剥夺一项权利

任何领土、委员会或议院的规则都不得取消这些权利。它们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相同的。

**自由止于他人自由开始之处。任何机构都不得取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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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条 — 廉正与反对攫取权力

贪婪是权力的头号危险。即使有人试图规避,规则也必须站得住。

### 16.1 — 利益与财产申报

每位代表和每位领导者在任期前后公开申报其利益和财产。

### 16.2 — 回避

任何人都不得参与涉及其个人、家庭或经济利益的事务的决定。

### 16.3 — 来源不明的致富

代表或领导者任何来源不明的致富都由独立监督机构审查。规定了相称的制裁。

### 16.4 — 投票的独立性

任何人都不得因代表的投票而向其下达命令、威胁或惩罚他。

### 16.5 — 礼物与影响

禁止接受与某项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提供的礼物、好处和邀请。与利益集团的会面是公开的。

### 16.6 — 新就业前的等待期

使命结束后,领导者(领导团队、总经理)在一段期限内(例如三年)不得为其任职期间所监管的企业或机构工作。

**权力是一项使命,绝不是致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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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条 — 有组织的司法

第 4 项基石宣布司法独立且负责任。本条描述如何实现。

### 17.1 — 因能力而招聘的法官

法官因其能力、经验和廉正而被招聘。任何政治权力都不得独自选择一名法官。

### 17.2 — 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负责任命、评估法官,并在法官有过失时予以惩处。它由人数相等的司法官和抽签产生的公民组成。两院不参与其组成。

### 17.3 — 抽签产生的陪审员

对于最严重的案件,抽签产生的公民参与审判,正如各区的代表是领土委员会的陪审员一样。

### 17.4 — 贴近民众的司法

每个领土都有人人可及的司法。可以向国家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无力负担者,诉诸司法是免费的。

### 17.5 —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并仲裁国家层级与领土之间的冲突。其成员是法学家和抽签产生的公民,只担任一届任期。

### 17.6 — 法官的责任

法官要对其行动负责。司法判决是公开的,并附具理由。

**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执掌法律的人不属于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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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8 条 — 两院之间以及两院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 18.1 — 两院之间的分歧

当两院在一项法律上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两院成员各占一半组成的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例如三个月)寻求一个共同文本。

如果分歧仍然存在,问题将提交领土委员会,由其作出决定。任何一院都不能单独胜出。

### 18.2 — 领土的倡议

一定比例的领土委员会(例如三分之一)可以要求两院重新审查一项法律或审议一项提案。两院必须公开作出答复。

### 18.3 — 人民咨询

就根本性问题直接征询人民意见:修改宪法(第 24 条)、深刻改变国家地位的条约、两院决定的重大改革。

**领土向上反映。两院作出决定。人民裁决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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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9 条 — 抽签产生的公民:培训、陪伴、保护

被抽中的公民没有选择其使命,也不是职业政治人士。民智共治有义务为其提供履职的条件。

### 19.1 — 培训

每位代表在就职前接受一次简短而清晰的培训,内容涉及机构的运作、预算以及如何解读指标。

### 19.2 — 陪伴

代表们可以获得独立专家(法学家、经济学家、技术人员)的帮助,以理解相关事务,但专家既不取代他们,也不代替他们作决定。

### 19.3 — 职业生活的保护

在使命期间及其结束返回时,代表恢复其工作或活动。他所花费的时间会得到补偿(第 2.4 条)。

### 19.4 — 替补

因故无法履职的代表(疾病、不可抗力)由符合资格的人员中抽签产生的人替补。拒绝担任使命的问题由成员们决定。

**代表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因此,它必须对所有人都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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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0 条 — 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

### 20.1 — 服务于公民的工具

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是工具。涉及公民的决定始终由一位负责任的人作出或确认。

### 20.2 — 开放且可核查的系统

机构使用的系统(抽签、投票、拨款计算、资金流动监督)是开放的、有文档记录的,并可由独立机构监督。每个人都可以核查一次抽签或一项计算。

### 20.3 — 数据的安全与主权

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受到保护,在安全且受监督的条件下存储。任何外国或私人势力都不得随意支配它们。

### 20.4 — 不监视公民

数字监督针对公共资金和机构,绝不针对公民的私人生活(第 12.3 条和第 15.2 条)。

### 20.5 — 面向所有人

任何公民都不会因为不擅长使用数字技术而被排除在公共服务之外。始终保留一条非数字途径。

**机器为人类服务。它们不统治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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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 条 — 环境与子孙后代

### 21.1 — 评估

任何重大决定都附有一份关于其对环境和子孙后代影响的公开评估。

### 21.2 — 地球的极限

决定要遵守地球能够持久提供的资源限度,正如文明哲学所规定的那样。

### 21.3 — 子孙后代的守护者

共同指标委员会的一个分部负责捍卫子孙后代的利益。它可以向两院和人民发出警示。

**我们今天的决定关系到我们身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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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2 条 — 试验与实施

民智共治是一个新时代的原型。它不应被一下子强加。

### 22.1 — 试点领土

它可以首先在一些自愿的领土上实施,设立一个 40 名成员的委员会、一名总经理,并适用第 4 条的规则。

### 22.2 — 公开评估

每年对试点领土的成果进行公开评估,包括其困难、错误和成功。

### 22.3 — 逐步推广

当成员和居民作出决定时,相邻领土随之加入。只有在这些步骤之后才涉及全国。

### 22.4 — 可逆性

如果居民作出决定,试点领土可以恢复其原有的组织方式,而不受惩罚。

### 22.5 — 其他国家

宪法中的数字(区、领土、代表)是针对法国给出的。每个国家在保留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其人口和地理调整这些数字。

**小规模试验,公开评估,经居民同意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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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3 条 — 对外关系

### 23.1 — 国家的承诺

国家的重要条约和承诺由两院批准。任何秘密条约都不约束国家。

### 23.2 — 代表国家的团队

领导团队在两院确定的框架内,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交往并主持谈判。

### 23.3 — 稳定性

国家的承诺在团队更替之后依然得到遵守,以使国家始终是可靠的伙伴(第 6.5 条)。

### 23.4 — 防卫

任何军事同盟以及任何向国外派遣部队的决定都须经两院批准。

**国家用一个声音说话,但这个声音是集体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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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4 条 — 宪法的修改

民智共治永远不会完成。它必须能够在不丧失其原则的情况下演进。

### 24.1 — 倡议

修改可以由领土委员会(例如其中三分之一)、两院或成员按照附件提出。

### 24.2 — 通过

修改由两院以加重多数(例如三分之二)通过,然后提交人民咨询(第 18.3 条)。

### 24.3 — 不可更改的原则

某些原则不能修改,因为它们是民智共治的灵魂:

- 自由 — 平等 — 真理 这一格言;
- 人民主权;
- 领土作为权力的基础;
- 人民代表与行业公会代表之间的平等;
- 轮换以及禁止任何永久权力;
- 决定的合议性;
- 对所有权力的持续监督。

### 24.4 — 第 4 条的修改

第 4 条(领土的自治、预算与平衡)将在成员们作出决定后,尽快在与其他人共同举行的集体会议上重新审议。

**一部活的宪法在细节上变化,而在原则上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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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民智共治的成员

*本附件不涉及国家,而是涉及构建民智共治的运动。它把自己所倡导的原则应用于自身。*

1. **加入。** 任何认同三项原则(自由、平等、真理)的人都可以成为成员。
2. **讨论。** 成员们自由讨论各项条款、提案和待决事项。
3. **表决。** 一人一票。投票及其结果连同选择的理由一并公开。
4. **合议决定。** 决定集体作出。创始人提出并公布文本;成员们裁决待决事项。
5. **未经同意,一事无成。** 任何提案,包括 Claude 的提案,未经成员同意都不得写入宪法。
6. **真理优先。** 每次修改都注明日期、存档并附具理由。历次版本始终可供查阅。
7. **数据。** 成员的个人数据受到保护。它们仅用于运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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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成员决定的事项

## A — 有待接受、修改或拒绝的 Claude 的愿景

**第一部分中**
1. 紧急情况:由三至四名成员组成的代表团(第 1 条)。
2. 总经理的任期:设上限且不可连任(第 3 条)。
3. 行业公会:一人一票(第 5 条)。
4. 如果没有任何团队达到 75%:以较低门槛进行第二次投票(第 6 条)。
5. 领导团队的任期:设上限、不可连任、每次更新半数(第 6 条)。

**第二部分中**
6. 真理与信息(第 14 条)。
7. 基本自由与权利(第 15 条)。
8. 廉正与反对攫取权力(第 16 条)。
9. 有组织的司法(第 17 条)。
10. 两院之间的分歧、领土的倡议、人民咨询(第 18 条)。
11. 抽签产生的公民:培训、陪伴、保护(第 19 条)。
12. 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第 20 条)。
13. 环境与子孙后代(第 21 条)。
14. 试验与实施(第 22 条)。
15. 对外关系(第 23 条)。
16. 宪法的修改与不可更改的原则(第 24 条)。

## B — 待决事项

**领土与委员会**
1. 重大决定采用简单多数还是加重多数?
2. 第 4.1 条:“相同的预算”是什么意思?是共同的计算规则,还是相等的金额?
3. 基本单位使用“区”还是“县”一词?
4. 派往两院的代表的抽签(第 3.6 条):网站上的文本写的是“从其成员中指定”,关于抽签的明确规定来自创始人。是否应如文中所写,从每组 20 人中抽签?

**两院**
5. 两院年度更新中的任期交错如何组织?
6. 共同指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规则。
7. 谁算作行业公会:一个独立工匠、一家企业、一个工会?

**领导团队**
8. 由人民选出四个还是五个团队?
9. 领导团队有多少人:24 人,还是其他人数?
10. 团队的任期:五至十年,还是设上限?
11. 领导团队的罢免门槛。

**司法与防卫**
12. 司法的组织(第 17 条)。
13. 哪些任务属于国家层级,哪些仍由领土负责?

**劳动与财产**
14. 劳动法和财产法的内容(利润分配、股权、财富、无金融市场的融资)尚待撰写。